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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0刑初133号

廖加辉范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
当事人
廖加辉;范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230刑初133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加辉,绰号“钙片”,男,1999年4月14日(农历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范露,男,2000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加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范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廖加辉从“拼多多”、“淘宝”等网站购买枪托、瞄准镜、加长阀等物品后,在其位于丰都县高家镇金家坪村X组XX号的家中自行组装成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2019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廖加辉、范露与杨某某(男,2001年9月18日出生)、谭某某(男,2003年11月1日出生)等共计六人商议到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盗窃摩托车,廖加辉将人分为三组后分头寻找盗窃目标。廖加辉、范露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职业学校附近居民楼下发现一辆高架摩托车后,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92元。被告人廖加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被告人范露在自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加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非法制造枪支罪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范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加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范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廖加辉、范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加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被告人范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加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范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折抵原被羁押25日,释放日期为2019年8月9日。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将被盗的高架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已发还);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钢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