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民初2353号
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新南路**桂中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2775674J。
法定代表人:邢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柳杏,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玉斌,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曾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黎鹂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闫丽琼
书记员黄彭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