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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1103号

武张馨与胡益越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武张馨;胡益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902执1103号武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向申请人武某某自动履行2650元劳动报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11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