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2491号
申请人:吴应贤,女,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樊小峰,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樊钦,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吴应贤、樊小峰诉樊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钦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钦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