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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5民初2491号

吴应贤、樊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应贤;樊小峰;樊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2491号

申请人:吴应贤,女,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樊小峰,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樊钦,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吴应贤、樊小峰诉樊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钦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应贤、樊小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钦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