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1156号被拘留人王杭彬,男性,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恒华阀门有限公司与王杭彬(2019)浙0324执11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杭彬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