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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85号

焦宪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焦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宪辉,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宪辉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焦宪辉至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商城酷地车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的福喜牌黑色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08元。2.2017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焦宪辉至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商城××西北角,盗窃被害人高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29.29元。案发后,两名被害人通过商城监控找到焦宪辉,并追回被盗车辆。被告人焦宪辉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宪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焦宪辉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换新。

被告人焦宪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宪辉犯焦宪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宪辉犯焦宪辉,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