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1426号
原告:段金泽,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张洪杰,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赵贵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东海,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刘立国,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素霞,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段金泽与被告赵贵军、张洪杰、王东海、刘立国、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刘立国、张洪杰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晓辉
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
人民陪审员 李美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