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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民初1426号

段金泽与张洪杰、赵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金泽;张洪杰;赵贵军;王东海;刘立国;王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1426号

原告:段金泽,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张洪杰,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赵贵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东海,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刘立国,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素霞,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段金泽与被告赵贵军、张洪杰、王东海、刘立国、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刘立国、张洪杰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晓辉

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

人民陪审员  李美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