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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民初4788号

许希远、王建萍与KOTINDOINTERNATIONALCO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4788号 反诉人: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

法定代表人:李秋芬(LEECHIU-FEN)。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4日,本院收到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的反诉状。反诉人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许希远、王建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建设工程验收材料;2、许希远、王建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许希远、王建萍与反诉人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反诉人向其购买股权,其保证房屋建造手续合法,并协助办理厂房产权登记手续,但其未履行义务,故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反诉人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菊珍

人民陪审员  缪长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