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978号
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线东支线。
法定代表人:赖奇龙。
被告: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120信箱。
法定代表人:钟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 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