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程维钦,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海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维钦与被执行人刘海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402执2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劳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