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阿的一古,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五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张华,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古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杨友,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尔伙,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尔子,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瓦尔,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拉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木呷,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体火,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熊仲平。
被执行人:尔古伍来,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阿的阿且,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瓦尔、阿的一古、阿的五哈、阿的张华、阿的古哈、马海尔伙、马海尔子、阿的杨友、马海拉哈、马海木呷、马海体火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熊仲平)、尔古伍来、阿的阿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阿的阿且名下有机动车登记摩托车一辆,已对该摩托车查封,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喜德县扶贫开发局有工程款,已采取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核实,予以准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343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佳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黑惹尔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