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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2执30号

马海瓦尔、阿的一古、阿的五哈、阿的张华、阿的古哈、马海尔伙、马海尔子、阿的杨友、马海拉哈、马海木呷、马海体火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熊仲平)、尔古伍来、阿的阿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的一古;阿的五哈;阿的张华;阿的古哈;阿的杨友;马海尔伙;马海尔子;马海瓦尔;马海拉哈;马海木呷;马海体火;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尔古伍来;阿的阿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阿的一古,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五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张华,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古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阿的杨友,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尔伙,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尔子,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瓦尔,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拉哈,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木呷,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执行人:马海体火,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熊仲平。

被执行人:尔古伍来,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阿的阿且,男性,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瓦尔、阿的一古、阿的五哈、阿的张华、阿的古哈、马海尔伙、马海尔子、阿的杨友、马海拉哈、马海木呷、马海体火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熊仲平)、尔古伍来、阿的阿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阿的阿且名下有机动车登记摩托车一辆,已对该摩托车查封,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喜德县扶贫开发局有工程款,已采取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核实,予以准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343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佳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黑惹尔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