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82执239号之四

王建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王建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执239号之四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王建跃,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建跃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立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