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雄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陈建汉因与被上诉人黄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汉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建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庄 瑮
书 记 员 李心诗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