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284号
原告:佛山市鸿日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水元,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茂。
原告佛山市鸿日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鸿日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鸿日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