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514号
原告:甘肃九鼎方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街区社区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121312X4。
法定代表人:轩作柱,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九鼎方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九鼎方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甘肃九鼎方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郑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