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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718号

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银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银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718号

原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90696274X。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恩,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银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WY045A。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银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董国华

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