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2民初1581号
原告:陈亚富,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440************097。
被告:黄亚伟,女,成年,广东省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
原告陈亚富与被告黄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陈亚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富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亚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亚富负担。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练帅
书 记 员 劳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