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689号
原告:曹秀云,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敬华,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廖艳梅,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
主要
负责人:陈治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龙,男,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曹秀云与被告陈敬华、廖艳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曹秀云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艳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秀云撤回对被告廖艳梅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秀云撤回对廖艳梅的起诉。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