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7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荣,男,1992年5月25日生,白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2011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18日。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云兴,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古检公刑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马子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2时许,杨某、曹某与被告人杨世荣从酒吧喝酒出来,三人行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路“珍品阁百货”店门口时与被害人薛某、赵某发生冲突,杨世荣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薛某、赵某刺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4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世荣主动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世荣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世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具有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在卷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具有过错,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世荣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世荣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一日,即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