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304执83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湘潭向阳物流有限公司、李伟与被执行人郭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湘潭向阳物流有限公司、李伟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