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树安,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宋瑞章,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再审申请人王树安因与被申请人宋瑞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160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树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模糊不清,存在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宋瑞章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树安诉被申请人宋瑞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审认为申请人王树安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承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王树安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王树安提出再审申请,仍没能提供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树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梅亮
审判员 宁廷群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