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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1执566号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廷元;柴桂美;孔祥滨;董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廷元,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柴桂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孔祥滨,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董立娜,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廷元、柴桂美、孔祥滨、董立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廷元、柴桂美、孔祥滨、董立娜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