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民初12168号
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12996H。
法定代表人:廖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机电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7985585L。
法定代表人:邵春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9元,由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婷
书 记 员 边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