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特98号
申请人:钟禄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申请人钟妙英侄子。
被
申请人:钟妙英,女,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钟荣华,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申请人钟妙英哥哥。 申请人钟禄虎申请认定钟妙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钟禄虎称,请求宣告钟妙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钟荣华担任钟妙英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钟妙英系钟禄虎姑妈、钟荣华妹妹。因钟妙英独子1991年意外死亡后,钟妙英精神受到打击,言行紊乱20余年。2015年5月11日,钟妙英丈夫邹昌林病亡后,加重了钟妙英的精神疾病。现钟妙英在锦欣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委托代理人钟荣华称,钟禄虎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宣告钟妙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钟荣华担任钟妙英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钟妙英,女,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钟禄虎姑妈、钟荣华妹妹。2019年5月18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钟妙英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精神症状仍较活跃,意志行为能力减退,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钟妙英父母钟学银、刘淑华、配偶邹昌林、独子邹军均已去世。钟妙英现由钟禄虎、钟荣华照顾,并缴纳相应住院费用。钟荣华自愿担任钟妙英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钟妙英、钟禄虎、钟荣华、身份信息、邹昌林常住人口信息、社区证明、墓穴证、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钟妙英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定。钟禄虎作为钟妙英侄子,与钟荣华共同照顾钟妙英,并缴纳钟妙英住院费用,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钟妙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钟荣华作为钟妙英哥哥,自愿承担钟妙英的监护职责,担任钟妙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钟妙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钟荣华为钟妙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玥玭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