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503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运达国际广场**。
负责人:李征,行长。
被
申请人:邹小会,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
申请人:郑媚花,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
申请人: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远大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947559。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邹小会、郑媚花、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邹小会、郑媚花、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6137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小会、郑媚花、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613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易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