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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1638号

萝北县德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萝北县德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姜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6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萝北县德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十二委(老外贸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忠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国祥,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农民,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再审申请人萝北县德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德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为聂希田收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聂希田没有代理权。其次,从聂希田为姜国祥出具的是未加盖德瑞公司公章的入库凭证且该凭证标注有“聂自收粮”的字样,其后又将入库凭证要回,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等一系列行为看,姜国祥报案追究聂希田构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姜国祥并未相信聂希田收粮行为系代理德瑞公司。再次,姜国祥在聂希田出具的入库凭证没有公章、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将粮食给付聂希田,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最后,2013年10月1日给胡世海出具的入库凭证虽然亦未加盖德瑞公司公章,但是公司是认可的,案涉入库凭证是聂希田盗窃所得,二者存在本质不同,二审法院套用两个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聂希田的询问笔录均可证实,该收粮行为是聂希田的个人行为,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解决,与德瑞公司无关。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聂希田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应对聂希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定聂希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只有李文杰一人组织,但是判决书落款署名为合议庭三人,申请调取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监控录像。

四、原审法院送达传票的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6日、8月7日、8月8日,但是在没有提前通知德瑞公司的情况下,将三天庭审一天结束,缩短开庭日期导致德瑞公司无法提交许多材料,原审法院程序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德瑞公司主张聂希田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本案中,聂希田在德瑞公司成立不久即担任公司门卫职务,在收粮时负责开票和过称。案涉收粮行为系德瑞公司货车参与拉粮,在德瑞公司过称,聂希田出具的是其持有的德瑞公司的空白入库凭证,德瑞公司的副经理郭邦坤亦参与收粮行为,上述表象足以使姜国祥有理由相信案涉收粮行为系聂希田代理德瑞公司完成,姜国祥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且聂希田持有空白入库凭证系因德瑞公司管理疏忽,案涉收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德瑞公司虽主张聂希田收粮时出具的入库凭证标注有“聂自收粮”,系其盗窃取得,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姜国祥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不能证明其未相信聂希田的收粮行为系代理德瑞公司。聂希田事后将入库凭证收回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并不能影响案涉收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德瑞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德瑞公司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虽然聂希田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影响其收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德瑞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德瑞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问题。德瑞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只有李文杰一人组织,但是判决书落款署名为合议庭三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其提出的调取二审庭审录像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德瑞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德瑞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错误的问题。德瑞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送达传票的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6日、8月7日、8月8日,在没有提前通知德瑞公司的情况下将三天庭审一天结束,缩短开庭日期导致德瑞公司无法提交许多材料,但德瑞公司在庭审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延期开庭的要求,且其对庭审笔录已经签字确认,德瑞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萝北县德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何 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