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4709号原告何仁贵,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好望谷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郡社区好望谷云邸**。经营者苏进。
原告何仁贵诉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好望谷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何仁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仁贵负担。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曾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