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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602号

林圣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303执1602号 被罚款人:林圣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法派服饰控股有限公司、法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斐兰士服饰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黄春雷、彭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拒不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林圣书罚款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