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2719号
原告:刘虹,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同致富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
法定代表人:马烈。
被告:深圳市富达同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阳光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郝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虹与被告青岛同致富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富达同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虹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达同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虹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深圳市富达同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虹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达同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红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汇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