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49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苏艺钊。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0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矮岗头”(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931平方米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90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