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776号
原告:青岛国程雪节能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云,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宋明亮,男,46岁,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3号楼4单元101户。
原告青岛国程雪节能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国程雪节能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12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额按照自2015年8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24%年利息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12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宋明亮,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国程雪节能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丰文
审 判 员 姜燕燕
人民陪审员 王宝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冷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