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4民初2278号
原告:王莺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div>
法定代表人:马鹏斐,通贵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吉庆,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宁夏德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莺君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吉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记员 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