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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4民初2278号

王莺君与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莺君;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4民初2278号

原告:王莺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div>

法定代表人:马鹏斐,通贵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吉庆,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宁夏德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莺君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吉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记员 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