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2民特102号
申请人:马维海,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张发著,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维海与张发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6月4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发著于2019年7月15日前归还马维海借款6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马维海与张发著2019年6月4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