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402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镇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贵黄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某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XXXX57H。
法定代表人:何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镇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镇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工程施工款人民币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25元,由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镇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45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9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贵G×××**号标致牌车辆、贵G×××**号松花江牌车辆、贵G×××**号长安牌车辆、贵G×××**号荣威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顺市××××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供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土地使用权查封。申请人认为查封的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抵押权,不便于处置,自愿放弃对该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债券、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等财产可以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402执1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坤
审判员 许星林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茜
书记员李可心(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