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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1民初280号

尚新喜与赵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新喜;赵宗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1民初280号

原告:尚新喜,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赵宗洋,男,约46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喜与被告赵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新喜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良

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

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