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1民初280号
原告:尚新喜,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赵宗洋,男,约46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喜与被告赵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新喜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良
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
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