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民初4045号之一
原告:颜林,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李先锋,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杜长静,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颜林与被告李先锋、杜长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先锋因涉嫌诈骗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2019年3月6日执行监视居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先锋被监视居住,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李冠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闫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