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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民初3370号

陈德纯与孙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纯;孙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民初3370号

原告:陈德纯,男,汉族,1950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柘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东二巷2号。

被告:孙青春,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柘城县张桥乡小岗村委孙庄。

原告陈德纯与被告孙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贺德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青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份被告孙青春因购买广州书籍为由,向原告陈德纯借款46000元,被告已偿还5000元,剩余41000元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000元。被告孙青春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份,被告孙青春因购买广州书籍经商为由,向原告陈德纯借款46000元,于2007年5月28日给原告出具46000元欠条一份。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去郑州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去郑州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有原告提供收到条一份),2018年1月18日原告在柘城县长江医院住院,被告去柘城县长江医院偿还原告2000元(有原告提供收到条一份及证人郑某、张某证人证言),被告共计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4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借款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德纯要求被告孙青春偿还借款41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证人郑某、张某证人证言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青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德纯借款4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孙青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贺德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桂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