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18998号
原告:广东勤善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城工业区第三小区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瓦楞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1号2区。
法定代表人:赵庆。 原告广东勤善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瓦楞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有可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勤善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37元(原告广东勤善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勤善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胡颖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