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5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久,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3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郭云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8日,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郭云久、郭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34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同日移交执行局。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船舶、房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郭云久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云阳房屋**;有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且被执行人郭云久系云阳县杏家湾幼儿园在职教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多起,上述被执行人房屋、车辆等所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另案(2018)渝0235执恢106号执行案件中处置。本案共计分得执行案款10773.66元,至此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235执4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8)渝0235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审 判 员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健
书 记 员 陈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