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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86号

高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鹏,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鹏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鹏驾驶鲁AD××**小型轿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永清寺至刘官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卡扣南10米处时,与同向徒刑的被害人明某、田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明某、田某受伤,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明某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形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高鹏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高鹏赔偿被害人明某亲属及被害人田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鹏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鹏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