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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9304号之一

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满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满潇阳;满在东;满建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930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9RQ79P。

法定代表人:孙仁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化,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满潇阳,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满在东,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满建彤,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满潇阳、满在东、满建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满潇阳、满在东、满建彤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满潇阳、满在东、满建彤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临沂大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