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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1292号

徐勤华与冯其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徐勤华;冯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292号

原告:徐勤华,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冯其明,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徐勤华与被告冯其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钟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