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292号
原告:徐勤华,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冯其明,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徐勤华与被告冯其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钟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