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9民初683号
原告:孙工作,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深圳市金鹏超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第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97256K。
法定代表人:胡进学。
原告孙工作诉被告深圳市金鹏超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工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金鹏超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5万元。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借着投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5万元。其后经原告催告拒绝还款。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原为被告宿舍的承租人。2017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向原告出具了《合约》,内容载明:原告向被告投资5万元,按投资款3%每月分红,付款时间每月1至10日,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同日,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胡进学交付了款项5万元,被告则向原告出具《收据》(编号:2993768),确认收取原告交付款项5万元。《合约》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合约》及《收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有继续占用原告借款的合法理由,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判如下:被告深圳市金鹏超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知擎
人民陪审员 石绘琦
人民陪审员 钟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舒龄
书 记 员 黄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