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8)湘0822刑执284号罪犯安程,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61225807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桑植县八大公山镇马龙山村张家台组044号,住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罪犯刘键,曾用名刘绍武,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705301793,白族,初中文化,湖南张家界天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桑植县刘家坪白族乡新阳村谷下组125号,住桑植县澧源镇惠民小区2栋2单元302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罪犯杜新初,曾用名杜兴初,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20309491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桑植县人潮溪镇石门垭村沙洲坪组008号,住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居委会马家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湘08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安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刘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杜新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安程、刘键、杜新初分别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征求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三被告人的疾病移送委托医学诊断,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法医学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诊断意见:安程的疾病诊断结果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刘键、杜新初的疾病诊断结果均为慢性肾炎、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三被告人病情严重,均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根据湘司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附件1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征求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建议对安程、刘键、杜新初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安程、刘键、杜新初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安程、刘键、杜新初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