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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938号

刘勇、庄木群、李玮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庄木群;李玮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庄木群,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李玮洪,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庄木群、李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庄木群、李玮洪向申请执行人刘勇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木群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领款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1865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9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钟琼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