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1民初1171号
原告:祝栋梁,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玉平,男,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祝栋梁与被告丁玉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祝栋梁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栋梁撤回起诉。
审判员 岳慧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卢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