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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1475号之一

郑岩、王志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岩;王志芹;郑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岩。申请执行人王志芹。被执行人郑帅。申请执行人王志芹、郑岩与被执行人郑帅房屋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现在由于申请人重复申请法院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志芹、郑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