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岩。申请执行人王志芹。被执行人郑帅。申请执行人王志芹、郑岩与被执行人郑帅房屋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现在由于申请人重复申请法院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志芹、郑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