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36号
申请人:王文凯,男,汉族,1997年10月23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荆伟元,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延津县。申请人王文凯与被执行人荆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凯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伟元偿还申请人王文凯欠款50000元。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荆伟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荆伟元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几百元的存款。被执行人荆伟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暂无法处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王文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