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3财保93号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先勇。被申请人荆州市正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关沮工业园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文。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正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鄂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正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牌号:鄂D×××**】。财产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晓
书记员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