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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827号

严茂进、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茂进;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7号

申请人:严茂进,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吴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恒二期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56323K。

法定代表人:何洪均。申请人严茂进与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