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7号
申请人:严茂进,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吴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恒二期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56323K。
法定代表人:何洪均。申请人严茂进与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来自: